第四條 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本條例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正面回答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產加工前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食品的網絡經營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
1、法律分析: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從業人員每年必須在縣以上醫院體檢一次,體檢除常規項目外,應加做腸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轉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本行業工作。
2、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和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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