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主觀:辦理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生產許可證,應當由當事人攜帶相關材料前往當地的質監局進行申請;質監局對產品檢驗合格之后,即可以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沒有許可證進行生產的,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2、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3、食品的網絡經營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
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具體認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5、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1、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2、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和其他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3、刪除第三項中的“或解除勞教”。(三)刪除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4、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混業經營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風險等級,結合經營食品品種主次確定經營類型。
5、本條例所稱食品小攤點,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在指定場所、區域內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依照本規定管理。第三條 房屋租賃管理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
**年,**鎮流動人口與出租房屋管理服務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遵循“以人為本”的理念,在認真分析地區人口資源的基礎上,對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進行了科學預測,合理規劃,配置資源,引進人力,使地區人口素質保持在較高水平。
(二)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甲方應自與乙方訂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對多人居住的,乙方應將居住人員情況告知甲方,甲方應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并按規定報送服務站。
食品攤販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產加工前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五年來,省人大常委會突出重點領域立法,圍繞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突出我省發展優勢,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石峁遺址保護和果業條例。
分析詳情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本條例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接受監督,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三是強化了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監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應該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具體的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生產經營以及監督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條例。
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需要申領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具體認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信用管理制度。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實行目錄管理。